近日,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印發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對《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依據、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制定背景
工資保證金是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2022年1月,福建省人社廳等六部門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閩人社發〔2022〕1號)。原《實施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工資保證金存儲、使用、返還和監管工作,預防和解決欠薪問題,防止因欠薪引發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完善我省工資保證金制度,我們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
二、政策依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3.《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
4.《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1〕53號)
5.《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
三、目標任務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規范工資保證金存儲、使用、返還和監管工作,減輕企業負擔,完善我省工資保證金制度,切實預防和解決欠薪問題。
四、修訂過程
1.開展書面調研,請各地梳理工資保證金制度的落實情況和難點堵點,研究提出修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建議。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和各地意見建議,起草形成《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各地各有關單位意見,同時通過廳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文稿。
3.對新《實施辦法》開展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印發施行,同時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備案。
五、主要內容
修訂后《實施辦法》共5章33條,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1-5條)。明確《實施辦法》制定依據、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監管部門及管理層級等。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存儲規則(6-20條)。明確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主體、存儲方式、存儲比例和限額,建立差異化存儲機制,規定工程項目應在工資支付全周期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使用方法(21-25條)。規定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返還機制和權利救濟渠道,明確時限要求,建立定期清查和退還機制,對符合返還條件但企業未申請返還的,主動啟動返還程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章,工資保證金監管辦法(26-30條)。明確工資保證金的監管責任及不履行工資保證金存儲義務的法律責任,禁止違法動用工資保證金,明確違法違規情形和處置方式。
第五章,附則(31-33條)。明確《實施辦法》具體實施范圍和實施時間,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六、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降低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原《實施辦法》按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額,將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定為1.5%、2%、3%三個級別。修訂后《實施辦法》統一將存儲比例定為1.5%,進一步降低施工企業資金成本,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詳見第十三條)。
(二)放寬經辦保險公司指標要求。原《實施辦法》規定,經辦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修訂后《實施辦法》刪除了相關指標要求,進一步拓展可承攬工資保證金業務的保險公司范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七、范圍期限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關鍵詞詮釋
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解讀單位:省人社廳勞動保障監察局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91-87521621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